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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助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中职学生资助认定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中职学生资助认定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本校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校在籍全日制在校中职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三条 本校国家奖助学金所需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具有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中职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可分别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住宿生寄宿费。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证明材料,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本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部党总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科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实施全校中职资助评审工作,对资助名单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中职在校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同时符合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七)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中职学生;

(八)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6%(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6%,但达到前20%(含2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2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八名,集体项目前八名。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奖励;
 6.
获省级、市级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二档发放国家助学金。其中:大兴安岭南麓山区、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燕山一太行山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农村牧区(不含县镇)学生按一档每生每年23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其他农村牧区含县镇户籍的在校学生按二档每生每年15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免学费的补助对象为本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收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免学费标准为为每生每年20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一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

第十条  补助寄宿生住宿费。对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寄宿学生(不包括实行工学交替的学生)补助住宿费,补助标准为 高职院校中专部每生每年800 ;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500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和评审工作由本校按学年组织实施,实行学生申请,本校核实、评审、公示和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本校通过招生简章、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学生或家长告知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根据申请条件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分别提出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申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提出申请时,应明确申请资助项目,确保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免学费条件要求,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审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免学费认定工作,评审出拟受助学生名单。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重新核实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及核实无误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受助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本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重新核实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及核实无误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受助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资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校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卡按学期发放,由本校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助学生。学校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由本校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校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本校指定专人负责资助宣传、资助管理、资助财务、资助育人、资助信息系统、资助舆情、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档案等工作,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校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六章 资助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落实、协调和监督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履行班级资助工作职责:

(一)掌握资助政策,配合开展资助工作;

(二)负责开展资助主题班会,确保每名学生对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和标准、资助申请步骤、资助资金发放等能全面了解;

(三)协助发放给家长《关于学校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

(四)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并敦促学生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核实学生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填写申请材料是否有误;

(六)组织班级民主评议,配合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七)整理好本班资助材料,并上交系部、年级进行复审;

(八)配合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九)在学校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时及时提醒学生留意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名单通过公示后组织学生进行签名确认,班主任核对无误后进行签名;

(十)组织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并在每次助学金发放时在班级发放表格中签名确认学生国家助学金领取情况;

(十一)协同应对学生的资助舆情工作;

(十二)配合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如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资助育人成才典型教育、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教育等。


第七章

第二十二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2548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548日印发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职)

学院:年级:班级:学(籍)号: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户口性质

□农村□县镇非农

□城市□农转城


家庭

情况

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家庭年

均收入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4.孤儿学生□是□否


5.烈士子女□是□否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学生□是□否

7.残疾人子女□是□否8.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


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户籍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 县(旗、区) 镇(街道)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直系亲属)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

单位

联系电话

从业情况

年收入

(元)

健康

状况

































个人承诺及认定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签名:



本人是___同学的(□母□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学生就读学校认定小组意见:

同意该同学申请并认定等级为

特别困难□是□否

比较困难□是□否

一般困难□是□否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注:1.此表用碳素笔如实填写,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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