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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高职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经院长专题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13年9月25日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印发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高职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学籍注册前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的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一)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二级学院及校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 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征求本人意见后让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条 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

(一)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二) 入伍高校新生持已经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到高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高校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加盖学校公章,一份学校备案,一份入伍新生保管。

(三)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杂费,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时按照入学时间、专业等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二级学院为每班指定辅导员班主任,并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应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上课和实习。

第七条 在校生每学年开始两个月内进行学年注册,各二级学院核实本学院学生学籍状态,填写学年注册表(见附件表一、表二)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在校学生的学籍进行网上学年注册。

第二章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学生应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必须修满10学分。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网上评教活动。

第九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考核前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不合格,参加补考。

(一)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一学期未按时完成实验或作业的三分之一的。

(二) 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办法。

(一)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E)。

(二)综合实践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评定: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的综合实践训练报告进行初评,并写出评语,然后由答辩评分小组按五级制确定其成绩。

(三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由于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学校应依据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经体育教学部和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体育教学部予以评定。

(四)参加学校各种体育代表队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和体育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体育课部分项目可免修,成绩由体育教学部会同有关代表队教练予以评定。

(五)军事训练课的考核由军事教官会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有关评定办法和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实际表现客观的予以评定。

第十二条 对考试考核中作弊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考试首次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超过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须遵守学校学习和考试考核纪律。考试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准正常补考,只有毕业学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须持规定的考试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等)。

第十四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持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查阅、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时,须在考前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二)缓考学生须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核认定,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未达到留级条件的,须重修。

第十六条 考试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重选或改选);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前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只记及格或不及格。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学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往届毕业生补考和在校生期末补考时间一致。补考者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一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予留级。体育课、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条 一学期有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二级学院下达《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可重新选择专业一次,选定后不允许再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二)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二年级的。

(二)未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

(三)是由招生时后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前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招生时高校录取分数线不相当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特殊要求的(如预科生等)。

(五)跨学科类别的(文科与理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地方与军队等)。

(六)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休学期间的;因病不能继续坚持学习,或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调整专业申请表》(见附件3),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二)在校生转学,需要转学者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区内院校之间转学填写《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4)一式4份;跨省区在校生转学需填写《跨省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5)一式5份。同时需附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省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一式3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区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报教育厅确认;跨省区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具印同意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转出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两份。

(四)准予转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修满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学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学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入伍离校前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入伍离校申请表》(见附件8),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退伍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保管“休学证明”,复学时交回教务处。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离校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见附件7),因病休学须附旗(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旗(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交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校医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来校复查。经校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9),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大一入伍新生复员后编入当年新生班级,大二入伍学生编入当年大二班级。如果入伍学生复员后不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四)休学期满超过两个月未申请复学者,经二级学院提交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由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其本人。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一)一学年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予复学的。

(四)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癫痫、麻风等疾病的。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无故不到校、也不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两周的。

以上予以取消学籍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后,由学校发文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要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10)。

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转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二)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须在一周内离开学校。

第八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考勤。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情需短期停课的,可以请假,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活动和日常教学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二)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要认真填写《班级日志》,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检查、记载工作。各班考勤结果在下月初两天内经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审定签字后,由二级学院汇总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团委)。

(四)学生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四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审批;超过四周的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的诊断证明。病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对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医院或校医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向批准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第九章 毕(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以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二)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三)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四)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三十八条 结业时间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补考,不具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出具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

2.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调整专业申请表

4.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5.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6.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

7.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8.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入伍离校申请表

9.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10.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11.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12.20 —20 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一)

13.20 —20 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二)

附表1: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

姓名

学号

专业

班级

班主任

意见

二级学院

意见

教务处

意见

注:此表一式两份,教务处、所在二级学院各留存一份备案。

附件2: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姓名

专业

学号

班级

不及格

课程及

成绩

学期

课程名称

成绩

预警

学生

情况

说明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

意见

根据《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一学期有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二级学院下达预警通知书。

二级学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

签字

学院关于本人学业方面的警示,本人已知晓。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调整专业申请表

姓名

考生号

原专业

拟调专业

调整理由

原学院审批意见

(注明原班级)

班级:

原班主任签字:

二级学院院长签字:

拟调学院审批意见

(注明班级)

班级:

班主任签字:

二级学院院长签字:

教务处教材科

财务处

教务处

(备案)

注:在校生调整专业时此表需交教务处备案后生效。

附件4:

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内蒙古学籍字第 号

姓名

考生号

入学时间

性别

转出学校

专业

转出年级

学历层次

转入学校

专业

转入年级

学历层次

本人高考总分

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分数(拟转入专业)

转学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意见

经办人:

处长: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见

经办人:

处长: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 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学课程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 本表一式四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学生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4、 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附件5:

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省 年学籍字第 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入学时间

考生号

转出学校

专业

转出年级

录取批次

学历层次

转入学校

专业

转入年级

录取批次

学历层次

本人高考总分

拟转入学校当年在生源省录取最低

分数(拟转入专业)

招生类别

转学申请理由

(1)

申请人:

年 月 日

(如附转学理由和转入校相关测试证明材料,请在此栏列出目录,具体材料附后)

转出学校意见

(2)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见

(3)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4)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5)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学课程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入学

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 本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学生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4、 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附件6: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

姓名

考生号

班级

身份证号

入学日期

转学日期

家庭住址

及联系电话

转学原因

班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意见

年 月 日

图书馆意见

(图书馆410)

年 月 日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后勤楼)

年 月 日

教材科意见

(图书馆一楼北)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办公楼202)

年 月 日

注:1.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期间,仍需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此表一式两份,财务处、教务处学籍科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7: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院别

专业

班级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申请

理由

签名: 年 月 日

家长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二级

学院

意见

1、 同意该生休学;

2、休学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处

本学年度学费缴交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

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1、因病休学者需附上医院证明复印件;

2、此表批准同意后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所在学院;

3、此表批准同意后,由本学院负责粘贴在该生学籍表后面。

附件8: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入伍离校申请表

姓名

班级

身份证号

入伍时间

班主任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

院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教材科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武装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1、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学生复员后需办理复学手续才能恢复学籍。

2、此表批准同意后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所在学院;

3、此表批准同意后,由本学院负责粘贴在该生学籍表后面。

附件9: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专业__________年级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休学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休学

原因

复学

理由

申请复学日期

申请复学人签名

二级

学院

意见

复学时间

年 月( —— 学年度第 学期)

编入班级

______年级 专业

经办人签字

二级学院领导签字

教务处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

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1、因病休学复学者需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复印件;

2、此表批准同意后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所在学院;

3、此表批准同意后,由本学院负责粘贴在该生学籍表后面。

附件10: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姓名

专业班级

身份证号

退学原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招生就业处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部

(团委)意见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图书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教材科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学籍科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财务处、教务处学籍科和二级学院各留存一份备案。

附件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照片

(一寸免冠)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入党(团)时间

公民身份证号 码

考生号

录取高校

专业名称

录取通知书编 号

学制

高考分数

高校地址

及邮编

招生部门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及邮编

联系电话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意见

同学经我办批准,于 月入伍服义务兵役,入伍批准书编号为: ,入伍通知书编号为:

经办人签字: 县级征兵办(盖章)

联系电话:

录取高校

审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规定,同意为 同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其录取通知书编号为:

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编号为:

经办人签字: 学校(盖章)

联系电话:

备注:1.此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2.此表一式两份,由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寄交录取高校,录取高校审核盖章后本单位留存一份,寄给录取学生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保存一份。

附件

20 —20 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一)

班级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状态

学籍变动

注册学籍

保留学籍

预科转正

休学

及原因

留级

降级

重修

转学(入)

转学(出)

转专业

复学

完成时间: 填表人: 负责人签字:

20 —20 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二)

班级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注销

惩处记载

退学及原因

取消学籍

违纪及原因

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完成时间: 填表人: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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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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