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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岗位设置方案的报告

包轻院组人字[2014]9号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岗位设置方案的报告

包头市公务员局:

根据《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包人发〔2008〕184号)和《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13〕9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岗位设置方案。

一、设岗原则

1.合理设岗,统筹兼顾。岗位设置要依据规定,坚持按实际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的原则。

2.优化结构,从严核岗。以教师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坚持向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和基层倾斜的原则,从严控制管理岗位职数,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职数。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岗聘人,强化人才竞争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规范管理逐级聘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二、设岗依据

1.我校于2008年制定了首轮岗位设置方案,至今已有5年,期间未做变更。

2.2009年包头市教育资源整合,包头农牧学校、轻工技校、农职业高中整建制划归我校,管理运行体制、职称序列和岗位聘用存在较大差异。

3.上级编制部门重新批复了我校“五定”方案。

4.上级关于岗位设置相关规定。

5.我校实际情况及“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人员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

按照《关于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批复》(内机编发〔2003〕112号)、《关于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五定”方案的批复》(包机编发〔2005〕25号)、《关于理顺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形式的批复》(包机编发〔2010〕130号)和《关于调整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包机编发〔2011〕82号)等批复,核定我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842名(教学、教辅及科研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党政管理及工勤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20%),其中学校副厅级领导职数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学校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67名(34正,33副),科级领导职数95名。

四、岗位设置办法

(一)岗位类别

学校设置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我校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校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和人才资源开发岗位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校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会计、经济、卫生、审计、统计、出版、畜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艺美术、农业等系列。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和数量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三类”岗位分别参照国家规定的通用岗位等级划分如下: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编制数80%计算,分配名额674个。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共十三个等级,各层级和层级内各等级比例及名额分别设置如下:

上级标准

比例

高 级30%

中级55%

初级15%

正高级25%

副高级75%

岗位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学校设置

比例

特设

自治区

包头市

学校

4

3

3

3

5

2

5

5

数量

52

56

93

37

174

218

44

合计

238

436

不限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自治区设置和聘用,三级岗位由包头市和学校共同进行设置和聘用,四级岗位及以下由学校设置和聘用。

3.按照上级要求,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最高等级设到六级,中级岗位最高等级设到九级。

4.学校管理岗位按照编制数14.9%计算,分配名额206个。分为七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国家标准管理岗位的等级设置如下:

国家标准

岗位等级

岗位名称

学校设置

岗位名称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

科级正职

科级副职

数量

168

38

5.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按照编制数2.1%计算,分配名额18个。

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具体设置如下:

国家标准

岗位等级

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普通工

岗位名称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学校设置

1

6

4

2

4

1

6.技术工人岗位按照学校现岗位所需工种和等级进行设置;我校技术工岗位最高等级设为一级,最低等级5级,普通工岗位不划分具体工种,只设置岗位数

五、兼职岗位、过渡岗位设置

(一)兼职岗

兼职岗是指既具有管理职责又具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岗位,根据需要原则上设在学校机关、教辅和后勤等管理服务部门。

1.应聘兼职岗人员必须同时符合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要求。

2.兼职岗所兼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程序和要求聘用,其任职条件不低于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受聘条件。受聘后需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履行好兼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3.兼职岗位在一个聘期内不得变更。兼职岗人员其退休前连续5年的主要任职岗位为计算退休费的依据。

(二)过渡岗

过渡岗是按《包头市事业单位兼职岗、过渡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包党办发〔2008〕20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包人发〔2008〕184号)规定的条件设置的过渡性岗位。

1.过渡岗不占用学校所设岗位数,由学校统一管理。

2.因学校岗位数额限制未被聘用到原岗位的,并且符合“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其原聘岗位可以设为过渡岗,计算任职时间、退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聘期起始年的6月30日。

3.按照包头市干部任职年龄的有关规定,因最高任职年龄的限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兼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已超出学校岗位数额限制的,该岗位可以设为过渡岗,续聘原岗位的受聘人员,享受原工资待遇。

4.凡聘用原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即可在原聘用职务层级内高聘一个等级;聘满6年即可再高聘一个等级,到本层级内的最高等级为止。

5.过渡岗为事业单位设置的正式岗位,所聘人员与管理岗位、兼职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所聘人员一样,受聘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享受所聘岗位相应层级和等级的工资待遇。

6.过渡岗是一次性岗位,过渡岗受聘人员的聘期自履行聘用之日起,至调出、退休或解聘、辞聘为止,期间不得变动。

六、岗位任职资格

(一)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须取得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相关行业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符合继续教育要求。

1、正高级岗位任职资格

(1)达到基本条件。

(2)一、二、三级岗位任职资格由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上级部门确定。

(3)竞聘四级岗位应取得正高资格,达到基本条件,深入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有指导一个学术队伍的能力,取得的研究成果能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引导和培养青年学术人才。

2、副高级岗位任职资格

(1)达到基本条件。

(2)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有指导一个学术队伍的能力。

(3)取得的研究成果能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引导和培养青年学术人才。

(4)竞聘副高一级岗位应在副高二级岗位上任职一年以上或一个聘期(聘期为两年)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竞聘副高二级岗位应在副高三级岗位上任职一年以上或一个聘期(聘期为两年)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竞聘副高三级岗位应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3、中级岗位任职资格

(1)达到基本条件。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竞聘中级一级岗位应在中级二级岗位上任职一年以上或一个聘期(聘期为两年)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竞聘中级二级岗位应在中级三级岗位上任职一年以上或一个聘期(聘期为两年)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中级三级岗位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初级岗位任职资格

(1)达到基本条件。

(2)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和基本技能,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竞聘初级一级岗位应在初级二级岗位上任职一年以上或一个聘期(聘期为两年)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竞聘初级二级岗位应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四级(副厅)职员岗位条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制定。

2、五级(正处)、六级(副处)职员岗位条件:由学校和市委组织部共同制定。

3、七级(正科)、八级(副科)职员岗位条件:由学校与市公务员局共同制定。

4、九级(科员)职员岗位条件:应具有专科(含)以上学历,能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5、十级(办事员)职员岗位条件:应具有中专学历,能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条件: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

2、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条件: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取得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

3、普通工岗位条件:能完成工作任务。

呈上,请批复。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组织人事处

2014年12月10日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 2014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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